會員專屬團體福利專案
❤工會用心❤會員安心❤工會給你最安穩的保障❤
每人每天3.3元,保護24小時的安全 費用低!保障高!全面保障免煩惱!
~自106年7月1日起 會員保障全面升級~
詳情可見「最新消息」http://www.tdsu.org.tw/ce/news.php?action=cont&sn=22
保障利益表20170701
團體福利專案-保障內容 | 會員本人 | 範例 | |
---|---|---|---|
身故/殘廢及 重大傷害給付 |
一般身故【定期險】 | 2萬 | ◎一般身故2萬元 |
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 | 80萬元 | ◎一般意外身故+定期險80萬+2萬=82萬元 ◎陸海空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+定期險 180萬+2萬=182萬元 ◎重大燒燙傷 4~80萬元(依等級給付) |
|
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(11級75項) | 4~80萬元 | ||
搭乘陸海空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 | 180萬元 【含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】 |
||
搭乘陸海空大眾運輸工具意外殘廢 | 9~180萬元 【含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】 |
||
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(5%~100%)(6級11項) |
4~80萬元 | ||
疾病及 意外醫療給付 |
疾病住院日額
(一年最高90日) (生效日起30日後初次罹患) |
200 元/日 | ◎疾病住院:200 元/日 ◎意外住院:500+200=700 元/日 ◎意外住院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:500+700=1,200 元/日 ◎骨折未住院津貼:需附X光片 |
意外傷害住院日額 (一年最高90日) |
700 元/日 【含疾病住院日額】 |
||
意外住院加護病房日額 (一年最高14日) |
1,200 元/日 【含意外傷害住院日額】 |
||
意外住院燒燙傷病房日額 (一年最高14日) |
1,200 元/日 【含意外傷害住院日額】 |
||
意外骨折未住院津貼 |
62.5~250元 (最高1.5萬) |
||
意外傷害醫療限額 | 3,000 元/次 | 意外醫療(實支實付)(附收據及診斷證明書) | |
每月費用 | 100元(每人) | 會員本人工會補助30元 |
《欲投保參加本計劃之被保險人,請詳閱本投保規則及說明》
- 本專案限全體會員集體參加。
- 傷害保險範圍: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,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,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,依照本契約的約定,給付保險金。前所稱意外傷害事故,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。
- 【疾病住院】是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,經醫生診斷須住院積極性治療者;中途加保者【定期險、疾病住院日額】之保障範圍,須加保生效日起30日後始生效。
- 本福利專案免體驗,中途新加保之被保險人,一律填寫健康告知書,投保手續簡便,初次承保年齡15~65歲,續保至70歲止(限職業類別1~3類),子女承保年齡15~20歲,續保至23歲止(未婚及未入伍且須在學),已成婚之子女需以會員資格參加。中途生效人員若已罹患下列疾病,不予乘保。(1)心肌梗塞(2)冠狀動脈繞道手術(3)腦中風(4)慢性腎衰竭(5)癌症(6)癱瘓(7)重大器官移植手術等重大疾病(8)紅斑性狼瘡(9)血友病(10)愛滋病(11)肺結核(12)先天性疾病(13)心臟病(14)精神病等,如於保險生效前已罹患上述症狀,事後亦無法理賠。為保障工會全體會員福利,現已懷孕或住院中者,待分娩、出院後始能生效,因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,本專案被保險人投保請依各項說明規定辦理,但須經保險公司核保後始可投保。入伍服役期間及牢獄其間,發生事故不予理賠,精神病患不承保,生效前原有之殘廢部分不在承保範圍;以下職業非本工會之行業,故被保險人於執行下列職務發生之意外事故不予理賠:軍人、消防隊員、爆破工作人員、員警、馴獸師、伐木工人、船員、特技演員、人身保全員、潛水工作人員、礦工、戰地記者、隧道工作人員、海上作業員、高樓外部作業工人(指從事高樓外牆之清掃、整理等作業人員,亦包括高樓外牆廣告看版之裝卸或修護人員)、高壓電工程設施人員、硫酸、鹽酸、硝酸製造工人、職業運動選手、航空器上工作人員...等職業,職業類別為第4類以上,不屬保險保障範圍,請勿投保,欲查詢職業類別請參照 http://www.chunglun.com 工會專區。
- 大眾運輸工具定義補充: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,以大眾運輸為目的而定時營運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,且對大眾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,但包機、包車、包船除外。(以上三項目均屬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60萬元)
- 本專案團體保險為一年一約,承保保險公司由承辦單位負責安排,次年度續保時,視理賠損益做調整,保險人保有核保與續保與否之權利。
- 保單生效日期:須由承保公司核保通過,簽發保單後始得生效。
- 參加本團保之會員,為保障您的保險權益不中斷,請依照工會規定按時繳費,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保費到期未繳付者,本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動停止。
- 一切權利義務依保險公司保險單所載為依據。其它未盡事宜,悉依保險法暨承保保險公司保單條款及批註條款辦理。